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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纳税申报缴纳期限的重大变化

日期:2021-09-06 16:44   by   中财企航       浏览:1391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新制定的《契税法》开始施行。


新《契税法》在纳税申报期限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0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法》并没有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几种具体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02 纳税申报缴纳期限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对契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时间做出了重大调整,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03 案例说明


在重庆市的刘先生在2021年7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二手住房一套,同时约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的规定:


刘先生于7月15日办理了契税的纳税申报,负责征收契税的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期限为60日之内,则刘先生应在9月18日之前缴纳契税,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如果刘先生在2021年9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二手住房,同时约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按照《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刘先生无需先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对于2021年9月1日之前,没有明确规定契税征收期限的地方,或者核定征收期限不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的地方,特别需要关注契税法契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重大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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